特别说明:
1、出发前一天请保持手机畅通,方便导游与您联系以及接收出团通知等先关信息;
2、参团当天有大件行李的游客请提前安排妥当,参观时不易携带,本线路属于散拼团,请根据导游约定的集合时间和地点集合,请勿迟到,以免耽其他游客行程;
3、本产品为散客拼团,根据发团需要,本产品将会在部分行程段发生团友、导游或用车调整变化,有可能与相近方向的发班线路的团友拼车拼团出游,敬请知晓与谅解;
4、行程中所列车程时间、游览时间等以当日实际所用时间为准。具体行程安排游览顺序,旅行社将根据当日地方交通、景区人流、出行团队拼团情况在不减少景点和游览时间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景点的先后游览顺序与住宿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行程,敬请理解与配合;
5、团队游览中不允许擅自离团(自由活动除外),中途离团视同游客违约,由此造成未参加行程内景点、用餐、房、车等费用不退,旅行社亦不承担游客离团时发生意外的责任;
6、请您仔细阅读本行程(车程时间、服务标准、所含费用、拼团方式等),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过程中,如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交通的,均视为自愿放弃,已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7、本线路价格为团队行程综合旅游报价,持有任何优惠证件的游客均不再享受景区门票的优惠政策;
8、赠送项目/景区如因航班、天气、景区停业、停电、游船停航、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赠送的或游客自愿放弃游览的,均无费用减退,敬请知晓;
9、部分景区、餐厅、酒店为方便游客自设有商场以及购物场所,商品销售场所作为景区、餐厅、酒店的附属设施,仅供了解当地特色文化之用,游客购物为个人自主行为, 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购物店,涉及此类投诉我社无法受理,敬请知晓;
10、为了更深入的了解当地和丰富行程安排,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旅游者可自愿自费参加行程外的旅游项目(景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书面补充协议(合同)后,由旅行社予以安排,具体费用和安排以旅游者自愿签署的《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11、游客增加自费项目请根据自己需要,导游推荐介绍仅供参考,决不强迫;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请在景区门口或休息室稍作等候;
12、旅行社可接受委托为旅游者安排参观当地特色购物场所,根据旅游者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合同)后,由旅行社予以安排(请报名时一并签署《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13、由于边境地区情况特殊边检严查,为了避免影响出行,敬请游客务必要携带身份证或护照出行;
14、由于舟车劳顿、服务与接待能力所限等因素,本产品无法接待年龄超过80岁(含)高龄人群、孕妇等,请另行选择其它能适合其身体情况的旅游线路;
15、请游客务必在当地认真填写《游客意见反馈书》,接待质量是以该团大部分游客签署的《游客意见反馈书》为依据,如游客在旅途中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满意,恕不受理因游客虚填或不填而产生的服务质量后续争议以及与意见单不符合的投诉,返回后提出问题投诉责任自负。
游客申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行程内容与接待标准,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客人签字: 日期:
行程附件:
旅游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旅游合同(合同编号: )以外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及满足不同旅游者的需求,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甲方有参加旅游自费项目的需求,并自愿委托乙方帮助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乙方按照甲方的旅游自费项目需求委托意愿,协助甲方安排当地特色旅游自费项目活动(项目),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甲方自愿参加并承诺到达目的地后遵守所签订的此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相关约定:
1.乙方特别提醒甲方,乙方所推荐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一定适合所有旅游者参加。请甲方根据自身情况以及需求, 在“自愿自费”的前提下选择参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甲方参加。
2.乙方推荐的有些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有限定最低人数以上参加的团队价格,如果报名参加人数未达一定数量时,则收费价格将视参加的人数而作相应调整或无法成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所列的各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价格,已包含司导服务费、门票费、附加用车费及相关预定手续费、讲解费用等。甲方已明确知晓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收费标准及活动时间等,且完全理解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参团人数限定。
4.甲方交付费用后,如遇天气、突发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无法成行时,乙方将退还相关费用,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协议约定下,由乙方协助安排甲方参加自费旅游项目费用缴纳方式为:
□ 在旅行途中发生的其费用直接交带团导游;
□ 如在团队出发前即协商确认的则相关费用交组团社。
6. 甲方参加非乙方安排或是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签署本补充协议书之前,请甲方务必要仔细阅读且知晓全部内容;并在乙方人员向甲方详细说明本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告知;且甲方已明确知晓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协议内容,并愿意接受与遵守约定后再签署本补充协议。
三、乙方特别提醒甲方签署代表人:签署本补充协议的甲方代表人,对自身的代理权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有代表其他旅游者行使上述权利和承担负责将本补充协议全部内容转告未签名旅游者的责任。同时,须承担未签署者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后果,承担未参加签署旅游者与乙方因本补充协议内容发生的一切纠纷的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受组团社及地接社委托该团导游为乙方授权签字代表,甲方为旅游者本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需监护人签名)。双方同意本协议以双方签字即生效。
自费项目:
具体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和内容:明仕竹筏游+壮民居博物园
价格:160(元/人)
项目时长:90(分钟)
项目简介:乘坐竹筏漂游悠悠明仕河,欣赏清丽脱俗的山水田园风光,游览壮族民居博物园、影视拍摄基地。
儿童门票:身高1.2-1.4米100元/人,1.2米以下免票;
【备注说明】:
1. 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选择参加的自费项目,以上所有报价均为包括导游司机服务费、车辆燃油费、景区门票、竹筏等费用构成;
2. 此为价格为综合报价,所持有优惠证件的游客不再享受门票优惠政策(如老年证、教师证、导游证、军官证、学生证等);
甲方签名: 乙方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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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号:450500000010546
注册资金:壹佰伍拾万圆整
出资人:北海市团委
法人代表:赖坤
经营许可证号:L-GX00037
成立时间:1991年04月19日
公司地址:
北海地址: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厦四、五楼
南宁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阳光财富国际大酒店一楼
东兴地址:东兴市东盟大道北投出境办证大厅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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